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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来源:转载官方文件]    [作者:apjiushun]    [日期:2015-08-21]    [热度:]

1、总则
      1.1铁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
      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
      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3.3铁路公安局是栅栏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巡防力量,制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提速线路按每公里2—3人组建专门队伍。
      3.4铁路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安排栅栏新建、更改、大修和维修费用计划,落实公安部门聘用巡防人员及必要的装备费用。
      3.5铁路局综合治理、护路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参与巡线护路,加强对铁路沿线栅栏的保护工作。
      3.6铁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栅栏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3.7有关工务(桥工)段、车务段、直属站是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其中工务(桥工)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外栅栏设备的管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设备的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对栅栏设备进行周期性综合维修,确保栅栏防护功能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2)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
    (3)建立栅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3.8各铁路公安处是栅栏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安全保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巡防工作。发现栅栏缺失、损坏时,应立即派人看守并及时通知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修复。
    (2)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对栅栏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对破坏、毁损、翻(钻)越栅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4)加强对巡防队伍的管理。可采取打卡、换牌、登记等办法,确保巡护勤务制度的落实。
    (5)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栅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建立管理台账,对栅栏进行动态安全管理。
      4、栅栏门(通道)管理
      4.1铁路局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处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4.2对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专用通道应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站内通道由车站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4.3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将栅栏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处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作业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与有关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4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防护栅栏,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公安处等有关单位备案。抢修结束后,由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抢修费。
      5、责任考核
      5.1对栅栏的管理,由铁路局要纳入对局属单位的考核范围。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与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5.2有关栅栏管理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栅栏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
      5.3对在栅栏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5.4因栅栏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列车行车事故的,铁路局要认真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附则
      6.1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为铁路防护栅栏建设林带保护屏障。
      6.2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设置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防护桩、防护网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6.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关文件、电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6.4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中铁2015下半年投资5000亿,铁路护栏网将热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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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铁路防护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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